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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法】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債務咋承擔?
【以案釋法】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債務咋承擔?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07-11
瀏覽:868 次
1
2023年3月7日
張某以資金周轉為由
向趙某借款1.8萬元
趙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張某
事后經過核實
該微信實名注冊人為宋某
系趙某通過好友
宋某的微信收取的借款
張某償還5000元后不再還款
趙某多次催要無果
一紙訴狀將張某和宋某
訴至河南省沁陽市法院
要求兩人共同承擔債務
2
法院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依據趙某提交的
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
電子憑證、通話錄音及當庭陳述
可以認定趙某與張某之間
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且未違背相關法律的
禁止性規(guī)定
應屬合法有效
趙某依約向張某出借款項
張某應依約償還借款
但其未在合理期限內還清借款
已構成違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故對趙某要求張某
償還1.3萬元余款
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宋某是否承擔
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
法院認為案涉民間借貸關系的
主體是趙某與張某
盡管接收款項的微信號
系使用宋某的身份信息注冊
但結合趙某陳述
實際借款使用人
及發(fā)生借貸行為的相對方
均為張某
趙某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
張某和宋某間構成共同借款
或有其他應承擔
連帶還款責任的情形
故對趙某要求宋某還款的訴求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關規(guī)定
判決張某償還趙某
借款1.3萬元及利息
雙方服判息訴
3
楊媛媛 沁陽市法院
崇義人民法庭庭長
本案中
盡管宋某并非實際借款人
但因其實名注冊的微信
被他人使用并收取借款
趙某便將其視為
債務的共同承擔人
經法官認真審理查明了事實
故未認定其為共同借款人
方解除了宋某
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法官溫馨提醒
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
自己的個人賬戶和社交軟件
謹慎將個人實名認證的
相關賬戶交付他人使用
一旦發(fā)現(xiàn)有打著自己名義
或用自己實名認證的賬戶
進行借貸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應立即阻止或報警
防止承擔連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