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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批涉疫情刑事案當庭宣判 3名被告人均獲刑

湖北首批涉疫情刑事案當庭宣判 3名被告人均獲刑

來源:中國長安網 發(fā)布時間: 2020-02-12 瀏覽:9188 次

近日,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對兩起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進行當庭宣判。其中,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00元;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這兩起案件系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湖北法院系統(tǒng)審理的首批涉疫情刑事案件。

2月7日上午,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在通城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今年1月24日(除夕)13時許,根據通城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縣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輔警盧某某、李某與北港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等人,對國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臨湘市詹橋鎮(zhèn)路段進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執(zhí)勤車輛并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區(qū)道路封閉請繞行”的警示牌。

被告人陳某乘車經過此路段時,見道路不能通行,下車腳踢封路執(zhí)勤車輛,致車輛保險杠輕微損壞,盧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說明封路情況并予以制止,陳某不聽勸阻,反而辱罵、毆打執(zhí)勤人員。在此過程中,陳某將李某咬傷,并踢傷盧某某腹部,將其執(zhí)法儀摔在地上。

經法醫(yī)鑒定,盧某某主要損傷為左側第7、8前肋二處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李某主要損傷為面部軟組織挫傷及咬傷致右上肢皮膚破損,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三級。

2月4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并于6日向通城縣法院提請公訴。2月6日,法院對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公訴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zhí)行職務,并導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

通城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同日,通城縣法院對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搶劫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1月29日(農歷正月初五)18時50分許,胡某某乘坐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向毛某某提出奪取其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并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

兩名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二被告人駕車逃離現場。

經法醫(yī)鑒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月3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案兩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決定,并于2月6日向通城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迅即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駕駛機動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駕駛機動車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jié)。最終,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