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采伐紅豆杉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同時判決甘某繳納補種管護紅豆杉費用人民幣16380元,并在當地廣播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以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甘某駕車載朋友盧某及三個砍伐工,攜帶單手鋸、鐮刀、鋤頭、鐵鍬等工具,至樂安縣谷崗鄉(xiāng)與宜黃縣黃陂鎮(zhèn)西源村宜樂隧道口旁的鎖虹組“剁腦丘”山場砍伐1株紅豆杉,并將其放在隧道口朝宜黃方向的右側。次日凌晨1時許,余某駕車來到隧道口附近以300元的價格收購。經鑒定,被砍伐的樹木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伐總蓄積為0.4293立方米。2019年8月,余某至宜黃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9月,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甘某曾于2015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余某曾于2016年5月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甘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其在庭審過程中當庭認罪,酌情從輕處罰,但其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甘某的行為破壞了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其還應承擔補植林木、恢復生態(tài)的民事責任。余某構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并認罪認罰,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但其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